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
修正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」第二條。
「危險性行為之要件除有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外,並應符合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。」
刊於行政院公報第27卷第122期(20210702)。
https://gazette2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7122/ch08/type1/gov70/num23/Eg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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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
修正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」第二條。
「危險性行為之要件除有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者外,並應符合經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。」
刊於行政院公報第27卷第122期(20210702)。
https://gazette2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7122/ch08/type1/gov70/num23/Eg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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